什么是社保滞纳金?
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;逾期仍不缴纳的,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。”这就是对社保滞纳金的一个法律文献解释。
社保滞纳金怎么算?
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的,应当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月起按月补缴社保费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,劳动合同签约时间的2个月内参保的不加收滞纳金,超过2个月参保的,滞纳金从劳动合同签约的次月6日起加收至该单位办理参保增员的当日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。根据《社会保险法》,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13年6月以后(含6月)的社会保险费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,并自欠缴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延期参保滞纳金由系统在月初建帐时一并生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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